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1572—2015)前言提及“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(聚氯乙烯树脂除外)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”,以及标准“附录A-注(1)本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聚氯乙烯树脂”。在适用范围提到“聚氯乙烯生产装置执行《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。项目外购聚氯乙烯颗粒进行混料-挤出-成品,不涉及氯乙烯单体合成聚氯乙烯,也不涉及使用聚氯乙烯生产装置,不执行《烧碱、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5581—2016)。综上,针对广东省内聚氯乙烯树脂注塑、挤出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继续执行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还是参照执行广东省《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》(DB44/27-2001)
广东省生态环境厅